快讯!两部门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
发布时间:2023-01-10 信息来源:京洲联信保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、保定税务审计、河北税收筹划、保定注销清算、河北会计审计、保定税务师事务所、河北会计师事务所、保定土增、河北税务师事务所、雄安新区税务审计,保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、保定土地增值税清算、保定注销清算、保定资产损失审核、保定各税种审核、保定会计报表审计、保定离任审计、保定高新认定审计、雄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、雄安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、雄安新区注销清算、雄安新区资产损失审核、雄安新区各税种审核、雄安新区会计报表审计、雄安新区离任审计、雄安新区高新认定审计 浏览次数:511
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 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 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 (一)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 (二)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 四、按照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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